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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在外地二十多年,户口单立,因做买卖欠二十多外债,借款时我不知情,现债主要我还钱,我有义务还吗

债权债务
2022-12-02 10:23:3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您没有出具书面代替清偿的或者债务加入的材料,没有义务偿还
  • 您好,没有义务还款,由您儿子自己承担。
  • 孩子已经成年的,你没有义务还
  • 欠钱的是债务人,即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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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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