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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合伙人A某筹备开设一家民营企业(口头协议投资及分红比例为30%和70%)。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A某实际已经先期投资10万元用于采购相关设备。本人于2000年1月也投资了5万元用于采购相关设备。于2000年3月共同注册了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当时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确定了股东实收资本为50万、股东投资比例为30%和70%,各投资15万(本人)和35万(A某)。加上先期的投入本人实际投资为20万,A某具体投资未知。2000年9月底企业开始生产。直至2004年12月,本人才获知A某实际投资为94万,在此之前,A某一直隐瞒其实际投资额。

互联网纠纷
2006-02-07 11:13: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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