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2001年10月结婚,甲经常出差驻外。2003年9月,乙生下一子丙。后来甲几次探家时发现乙与邻居高某关系密切,甲心里不痛快,追问并警告过乙。2004年6月,甲意外收到妻子错发的短信,短信中乙跟高某说“咱们儿子丙”。甲因此断定丙是高某的儿子,要求立即做亲子鉴定。乙不同意做,并咬定丙就是他们的亲生儿子。
思考:甲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妻子乙坚决不同意,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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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对于此另一方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推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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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的,视为亲生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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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了孩子是别人的,原告可以进行亲子鉴定,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然后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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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