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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19年签的的合同,但到现在没有开店,合同上说的有效期是两年,加盟费可以退吗?

合同纠纷
2022-12-26 12:23:03
共有18位律师解答
  • 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费1、加盟商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加盟商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如加盟商缴纳加盟费后,特许人一直未提供经营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的,加盟商可要求部分或全部退还加盟费。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如特许人在同一地区又允许多家加盟商的,就属于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通常情况下,加盟后因故不能在开加盟店,要求退还加盟费的,特许商是可以不退还的。但加盟费最终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问题,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违约,加盟合同怎样约定,还要审视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终决定的。如果加盟费的金额不大的,可以先和特许人协商处理,也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具体可以详述。
  • 你好,关于加盟合同及情况,建议进一步沟通案情以及了解合同协议内容,才能明确加盟费退还的把握性
  •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可以要求返还费用。
  • 你好 可以的 没有提供服务可以要求退
  • 如果没有开店,一般可以申请退回加盟费。
  • 看你们合同怎么写的,是可以申请退款的
  • 你好,可以据此主张,相关的退还 。
  • 下午好,这是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除的
  • 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可以协商处理A
  • 你好!加盟费用的情况需要了解u
  • 你好呀,具体还得看合同规定m
  • 你好,可以要求对方公司退款
  • 可以退,加盟费给了多少钱呢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返还的,可以要回来;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则加盟费的退还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及时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加盟经营方应当具有过错或者加盟者未进行实际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你好,要看合同怎么约定
  • 合同上具体是怎么约定的
  • 你好,您这边交了多少的加盟费呢
  • 你好,这个是可以争取的,具体可参考本案。
    合同期满未开店,加盟商获退全部加盟费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8888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某某禾”项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原告需在签约当日一次性支付合作费用40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40000元。
    2021年5月13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含合作款40000元。
    2021年9月13日案件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案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退还合作费用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某某禾”项目的知识产权并向原告披露前述项目的真实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协议书约定的特许经营服务,但未有有效证据显示被告为原告依约提供了服务,原告亦没有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基于解除《合作协议书》的目的在本案主张被告返还合同款项,现该《合作协议书》因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仅主张被告退回合作费用4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费用40000元。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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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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