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追溯诊疗过程的重要依据,伪造病历是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