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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3日,我公司因与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23日先后两次开庭按照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辩论终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但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过了一个星期,突然通知我们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从法院受理本案起到现在为止,已经是九个多月的时间了,但法院仍未对本案作出判决。其间,法院既没有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也没有通知对本案审理期限进行延长。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至今为止,扣除司法鉴定所需的时间后,已是200多天过去了还杳无音讯,早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

证券投资
2006-01-31 21: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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