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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单位为了安置我的在就业决定低价卖我们职工一处商业网点,因我无能力全部购买,所以我与朋友(乙方)合资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在我们双方签定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办理为我的名下,乙方只有保管权。因我与乙方是低价购买,乙方同意三年内补偿我五万元,,但购房后,乙方想与我办理共有产权证,在我没有同意下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产权证以在我名下。我和乙方签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日期,乙方要与我办理共有产权证,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以补偿我三万元>现法院已经审判结束,判我和乙方办理共有产权证,起诉费和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各付一半。

证券投资
2006-02-03 10:54: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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