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卖了过户的一般不可以要回。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关于安置房
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终止,非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不可随意要回。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