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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居住在B市)在A市贷款买车,因无A市身份证,2003年4月以我的名义(居住在A市)在A市银行申请贷款购车,购车前定有“协议书”(但没有公证)。“协议书”约定:车主为张三,张三支付购车全部贷款及利息,并约定购车之日起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及交通事故与我无关。2005年A市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贷款及利息,此时张三无法联系,为此我按法院要求如期支付了贷款及利息,而后向朋友甲要钱,朋友甲却说没钱并且车也不在了,为此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请问我应该如何做?

刑事案件
2006-02-03 1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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