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可以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当事人自行决定即可。居民因购买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亲属、工作调动、投资经商办企业、被企业招聘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的,需经迁入地县、市
公安局批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