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儿子应聘到郑州一家公司,然后说是试用期是三天第二天开始就加了一个项目,然后第四天的时候签了劳动合同,然后第七天的时候把这个项目给写完了然后那个领导说他不是不适合在这个公司,刚好我们也租了房子,我想问一下我们有什么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11-24 19:09: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动合同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出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