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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一月我以二分伍的利息,借给李某人民币50,000元开砖厂,后因其经营不善,于1999年十月倒闭.这时他共欠我人民币80,000元.他以砖抵了我23,000元.剩下的57,000元,他以其六晌地15年的承包抵债,当时地价为750元每晌,现在地价上涨,2005年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起诉我.法院判我败诉.这时我实际耕种了他六年的土地.还有余下九年我没有获得耕种.在当年我们签定合同时借据已被销毁.合同失效后,借据是否是成立?如果借据成立,那么我能否要求(一)继续按原来的原始借据来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按二分五的利率计算).在他的上诉状上,他提到,1998年借我50,000元到2000年初,本息合计80,000元.这个是否可以作为他向我借钱时双方约定利率的证据?如果合同失效后双方应该互相归还各自收益所得.他的收益就应该是我57,000元六年的利息.而我的收益就是转包给他人的土地所得.这样说对不?(二)57,000元按银行最高借贷利率获得利息.利息本金相加后扣除每年他按地价返给我的钱.为他应该偿还我的钱.(三)补偿我后九年的损失.既按平均地价给我九年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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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7 23: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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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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