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保证证据能证明案件是发生了的客观事实,把握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次要确保证据与案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把握证据的关联性;最后要保证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定程序,把握证据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
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