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讨论:
如果是双方只有同居关系并没有发生财产上的共同关系以及没有生育子女。那么,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无须去法律解除,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涉及到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并生育子女的,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来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就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予以法院裁决。
同时,如果是说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建立的同居关系并且双方也同时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双方都没有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此时的解除同居关系就相当于解除婚姻关系,同样需要人民法院来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