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商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他企业使用商号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