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公司有一名员工2004年11月进公司,于2005年10月辞职!该员工当时与公司签定合同为两年,工资签定为年薪5.2万/年,实际为3000元/月,其余每年年底结算,现在该员工中途辞职,我公司为其正常办理了离职手续!由于合同上面没有注明中途离职工资如何结算,我们就没有为其按年新结算,所以该员工实际工资为3000*11=33000,现在该员工提出结算剩余的工资,如果是按年薪结算,即为52000÷12×11=47666元,请问这之间的差异我们是不是应该补还给他?如果补的话应该怎样补?还是根本不应该补还给他?如果对方要提出仲裁的话,好象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了!多谢赵律师,请多多指教!

刑事案件
2006-02-08 12:21: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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