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2013年5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小型教练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在2013年5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也需执行现行报废年限为10年的规定。
在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在用教练载客汽车转为私人,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照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执行。
根据新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