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0月与前妻离婚,离婚后一直保持联系.2005年初,她找到我,说\\\\\\\"给她打一张10万元的借条,她要买一辆轿车,但不给我一分钱.并口头承诺买完车后即搬回我家居住,待我把所打借条中的10万元还给她后,即与我办理复婚手续.随后她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给她的款项,购买一辆轿车,车主是她的名字.然后搬回我家居住.在同居期间,她没有履行过夫妻义务.但所有生活费用都由我来负担,而且在此期间,我的所有收入都被她获得,并且骗取我的信任,把以我个人名义签署的生意经营权也被她获得.由此所获收入记在她的名下.在2005年底,我把上述借条所标明的10万元也还清她了.但她不把借条还给我.也不与我复婚.在同居期间,她一直打着我们是夫妻的名义做生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