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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需要建房,在2005年3月左右寻找一个工头(夫妻二人)负责建房,在建房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不满意的情况,要求工头将工作做好一点。于当年8月完工,当时尚欠工头9000元左右。完工后,本人及家人验收,发现房屋外墙的马赛克做得很差,不平整,而有些墙弯曲,不平直。所以拖欠着货款未付。到12月份的时候,发现内墙(二楼和三楼)的楼梯间出现裂痕。而工头(夫妻二人)则多次前来要求付钱,并出口伤人,说些粗言污语。并于2006年1月23日在市场,将本人的母亲的衣领拉着,拉了20多分钟,一直拉到卖鸡的摊挡旁边,由于本人的母亲力气不大,无法拉开她的手,于是在鸡摊旁边拿一起张刀,用刀背敲击她的手,让她放开。事后,她到了派出所报警,结果让本人的母亲赔偿了350元。现工头还经常找人过来本人家中打忧本人的生活。其实本人及家人已经要求他们返工。返工后就付余款。要不就适当扣除工钱(要求5000元)。注:开工前所签定的合同,双方已丢失。

证券投资
2006-01-26 21:58: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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