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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16递交辞职信离职,为了符合合同六个月,离职时间按照8.13计算,只给我发了前13天的薪水。之后我入职新公司,最近11月发现8月社保断了一个月。让前公司补缴,请问这种情况前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缴,另外补缴费用如果自费,是否可以调低标准额度,这个补缴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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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10:32:5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实际的劳动者前面发放工资确定。
  • 您好社保问题只能到社保局咨询处理
  • 可以到社保部门投诉处理的
  • 被辞退时,工作了一年半的可获得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被非法辞退的按双倍计算;劳动者在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被辞退的没有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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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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