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沪籍)于2004年12月2日应聘于某系统集成公司(系外地驻沪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总经理(华东大区)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薪4000元(税前),待转正后可享受8000元及其三金要求,而实际到试用期结束转正时被告之,原总经理被辞退,本人转正日期不变但转正后待遇不变交三金,本人无奈只得接受,并签定象征性合同日期为2005年3月1日起2006年2月28日止(每月6日为发薪日), 缴纳三金时才发现缴费基数为上海市最低标准(2005年4月之前为1108元之后为1220元),公司解释一直以来就是这样的(当时公司5个部门70人左右沪籍只有5人)。2005年10月公司出台避税政策,进行薪酬体系调整,员工个人所得税得以规避,期间辞退部分人员,含2名沪籍员工。2006年元旦后公司经营性调整,听说大区总经理已被免职(未见任免决定),本人也已于1月18日收到书面辞退通知书,本人次日递交个人被辞退要求报告上报,迄今无消息。期间发生如下争议:1、2005年12月工资于2006年1月25日发放49%为1991元(扣除2000元),公司理由为2005年亏损(每月发薪日基本为12—18日,遇节假日均顺延发放);2、2005年12月份出差费用3400元左右至今未于核报(除去2000元借支应为1400元左右,总经理已签字手续齐全);3、公司辞退本人理由为工资过高无法平衡(工作一致肯定),辞退本人补偿金一个月,辞退日为1月31日;4、本人要求见下:本人XXX,于2006年1月18日收到XXX集团上海XX系统集成公司的辞退书面通知书,经慎重考虑,在本着充分维护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权衡利弊,做出本人的维权要求如下:² 退工日期即公司解除本人劳动关系日期为2006年1月31日;² 补偿本人两个月应发薪资;² 正常核发至退工期内的合理费用;² 及时顺利处理退工、移档等退工手续。本人将积极配合进行工作移交,并承诺在顺利办妥上述退工手续的前提下再无其它异议。5、春节期间回家乡探亲可核报往返硬卧火车票(约1400元);6、每月手机费用补助200元(2006年之后未于核报)。

涉外纠纷
2006-02-05 15:53: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