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主张赔偿。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