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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于2015年底开始使用“丹迪牌”注册商标生产木制家具,并于同年底开始设计并试制投产艺术瓷砖系列产品(有绘画图案)。但在此期间,甲厂发现乙厂未经商标注册早已开始产销以“丹迪DANDI”为商标的艺术瓷砖类产品(有绘画图案)。甲厂遂派员与乙厂交涉,在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甲厂主张:乙厂未经商标注册而产销艺术瓷砖,其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同时乙厂使用的“丹迪DANDI”商标又与甲厂用在木制家具上的“丹迪牌”商标相近似,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乙厂则主张:自己早在2015年初即已使用“丹迪DANDI”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艺术瓷砖,商标使用权应当在先,而甲厂试制投产的艺术瓷砖系列产品也未经注册而使用了“丹迪牌”商标,故构成侵权的恰恰是甲厂。此后,双方争执不下,将其争议申请当地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提交争议后,甲乙双方又于同日内就各自的艺术瓷砖产品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问:如果木制家具与艺术瓷砖属于同一类商品,乙厂的继续使用行为属何性质?为什么?

知识产权
2022-11-17 09:5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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