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对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公共财物;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贪污对象不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