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将自己的姓名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该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享有
姓名权,可以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
非法人组织享有
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