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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王某就其机动车辆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险种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2021年7月,王某与赵某签车辆买卖协议,其中约定赵某一次性付给王某购车款60%,余款3个月内付清并办理过户;首次付款后3个月内一切费用及事宜由赵某负责,与王某无关。协议签订后赵某向王某支付购车款的60%,王某将车辆交赵某实际占有、使用。在赵某使用期间,车辆被盗。王某持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被盗导致的实际损失10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王某已将车辆转让,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转让事宜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应批改手续,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案例二: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

保险纠纷
2022-11-15 17:00: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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