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去公安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转汇到公安机关所指定的账户来缴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