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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旅客运输自承运人向旅客出票时起即告成立,并同时生效。超售行为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损害了旅客的知情权。同时,被告对航班的延误具有可归责事由,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 1、请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价。 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 作出裁判?

合同纠纷
2022-11-13 14:1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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