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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借了二十万给一个体经营者,我写了如下条款,不知对否,请指教:1。借款用途:购生产设备;2。月息十五厘。每月二十号支付。计息期至本金还清为止。3。纠纷起诉法院:出借人住所地。借款人要负担出借人所花的律师费,雇人长驻出借人处追款的人工费以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4。出借人用所购设备作借款质押。所有权的证明以出借人向供应商签的购置合同为证。5。质押设备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时,由出借人拿走变卖,设备搬迁费和有关变卖费用有出借人付担。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支付所欠本息的十分之一作违约金。7。借款期半年,从签定日起计算。

公司企业
2004-07-27 17:26: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应约定贷款用途不符、或拖欠利息等违约情况,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另外,用借款所购设备抵押风险较大,建议提供担保后再借款。
  • 这位朋友,从你的借款条约来看,确实非常有法律意识,也具备了一切保护自己的素质,但以上条款除了在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日期等还是比较规范之外,有些条款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特别是第三条,在民法通则上属于趁人之危,是可撤销条款。
  • 我认为这份借款合同总体不错,但存在如下缺点:一、借款合同的主体身份情况不是非常明确;二、质押是担保性质的,质押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方面的约定不明确,且质押物是用以优先清偿债务的,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占有。
    此外,借款合同如果能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债务人的分险将降低。
  • 该处的质押担保有误,应为抵押担保。并且应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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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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