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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6日查处本人窃电,本人想与用电检查大队通过请客办理此事,他们在车上说好可以,但是却把我带到了宾馆,然后晚上对我实行了拘留,要我通知家人拿钱,就是所谓的罚款40000元.先交18000,剩下的以后交.本人是初犯,而且数额不大,按照电力法是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我每月的电费上交却只有500_1000元,当时执行人员就说那么只交18000,欠22000元字要签,但是不会再追究,于是本人就签了字.他开了一张白条,并未开发票.2006年过小年了,他们来到我家,进行追查欠下的罚款.不然让我们全家不能过年.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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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5 15:41: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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