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次的案子: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营边民一权初字第20号原告XXX.男.45岁,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XX 女42岁,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离婚一案后,被告XX在提交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财产标的在百万元以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案件属于普通离婚案件,原告XXX就离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提出财产分割一事,而被告XX在答辩称此案的标的额百万元以上,但并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上次的案子,我已经对程序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