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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属最近在**公司因工死亡,在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时,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的含义产生分歧。本案有4个供养亲属,供养时间分别为53个月、120个月、142个月、和207个月。我们认为,各供养亲属在同时领取抚恤金时,前53个月因4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所以各供养亲属只能领取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25%。但53个月后,因第一个已失去供养条件,3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没有高出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则各应领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30%。但是茶园公司在计算抚恤金时,不分时段计算,从第一个月起,到第207个月止每个供养亲属自始至终只能领取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25%,使部分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受到损失。 我问石柱县劳动局,他们说没有具体规定。

公司企业
2006-02-06 14:34: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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