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5年12月我以印刷公司的名义于该公司签订一分合同书.对方提供原文件,若原文件有误我方不成但责任,对方按原价付款.一月一结货款不拖欠,每月10号结帐.货款不可以超过合同期3天. 有一次事后发现(本月18号)有错字,休闲写成休闭对方不给货款说要向我们索赔,可是原文件是休闭,当时双方都不曾发现,对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当时是05年12月13号左右.几天后又给其做了一批(不同的)没有问题.可当我10号去结帐时对方说没有,经过我方3次主动协商,对方答应20号结帐,并写了保证书.可20号去时,对方说前天(18号)发现错字要我们索赔,不给所有货款.我们问对方为什么第2次的没问题的也不结帐,对方说要给一起给,要通过法律解决.可是大年马上就到今年法庭还可以开庭吗?接不到帐,我怎么回家过年?我好担心 (事发地点;相城区陆慕镇,对方所在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