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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以一分伍的利息,借给李某人民币60,000元开砖厂,后因其经营不善,于1999年倒闭.这时他共欠我人民币80,000元.他以其承包的土地还贷.以其六晌地15年的承包抵债,当时地价为700元每晌,他以1000元每晌的价格抵压给我.我又找回其10000元.现在地价上涨,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等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起诉我.今天法院判我败诉.判决书上说对于其他欠款我可以另行行使权利.我是否应该上诉,还是以欠款纠纷重新起诉?如果我重新起诉,对于这几年的利息是否可以索要?这几年上涨的地价差价是否是属于李某的还贷?我是应该上诉还是起诉其还钱?我是农民,不知道如何处理,急切的等待你的回答.谢谢你,辛苦了.祝你新年快乐,家庭和睦,事业顺心.

刑事案件
2006-01-23 22:07: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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