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5年6 月毕业于***学院后到**公司工作。在2006年9月离开工作单位到*****学院读研究生。随后单位让我递辞职报告,否则就开除我,于是我就递了辞职报告,在2006年10月23日单位正式下文批准我辞职。**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正式宣布破产,现在单位破产重组,给职工发放破产安置费,文件规定在破产之日(2006年10月13日)之前与单位不论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均不给破产安置费,在2006年10月13日之后调离本单位的人员有安置费,而开除人员及辞职人员则无安置费。(据我所知国家财政给我单位拨破产安置费是按破产前上报人员算的。)
尊敬的律师:您好! 1. 请问我可得到安置费吗?劳动法与破产法有相关规定吗? 2. 根据新《破产法》公司宣布破产前辞职与公司宣布破产后辞职,对领取安置费有区别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