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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方)与乙(女方),两人户籍均为长春,在1997年结婚,当时甲在美国,乙单独在长春办理结婚登记,乙随后通过探亲签证到了美国。两人于2003年开始在美国办理离婚手续,过程是乙委托当地的华人律师,并于2004年8月通过美国当地的法院作出判决,离婚生效。其离婚过程期间,甲已回国发展,偶尔来往于中美之间,乙一直留在美国。(甲乙两人均为中国籍,长春户口)

民事相关
2006-01-25 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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