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之前咨询过,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于06年1月3.4日左右从内蒙乌海铁路托运物品到北京,物品是液晶、显示器、主机箱、键盘、鼠标、彩色打印机各一台,还有2个音箱,均未保价,取货时发现液晶显示器丢失,和托运部门协调的结果是按每公斤15元赔付。 您的解答: 如果有证据证明托运的物品,胜算是很大的,托运部门的合同是格式条款,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很感谢您的回复,请问我的这类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其他?如果要起诉需要什么流程,大致需要多长时间及多少费用?

建筑工程
2006-01-24 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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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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