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8岁的我在2005年10月21日.在本厂被一台气压机压断左手指.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医疗期间.厂方要求我本人每天打上下班一次.由于心里痛苦.没接受厂方的要求.打卡出勤...现到方厂方坚决以1.5万元作为所有赔偿.此时.我本人已与本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厂方却不说没有基本公资赔偿....没那个事~!马上就要过年了~~

涉外纠纷
2006-01-23 10:06: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下列标准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请对照一下:

    1、医疗费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中,符合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35元。

    3、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医疗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4、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上述1、2项待遇。但如评残后仍需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继续享受上述1、2、3项待遇。

    5、评残后的伤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6、工作待遇: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可不再续签。

    7、员工辞工的待遇:员工本人提出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发给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为4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为1个月本人工资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

    法律规定的以上待遇项目,标准也按上述。



    上列第4、6所指的“本人工资”,指工伤员工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深圳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算。

    2005年公布的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661元,60%为1596.60元。





    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

    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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