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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1日,我与**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协议书,并当场交纳1500元模特卡制作印刷费用。后经了解,该公司拍照地点并不是其所说的某著名杂志的摄影棚,只是该摄影棚选用了与著名杂志相同的名称。因此对这家公司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希望退还全部款项,但该公司经理称只能返还500元,或者帮我加拍一些照片。在整件事情的处理过程中,我感觉到该公司做法非常不正规,有欺诈的嫌疑,因此不想再与这家公司继续合作,强烈要求退还1500元。协议中与本次纠纷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并且合同中没有如何解决争议的条款。六、甲方对乙方演艺经纪权的期限为2006年1月11日至公元2007年1月10日止共计一年,期满甲方有优先续约权,在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协商续约。七、通告酬劳方式:协议期间乙方所得通告酬劳以甲方30%,乙方70%分配。八、演员模特卡(乙方个人宣传资料)的演员服装租用、化妆、拍摄及制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需印刷、宣传以及之后再有产生的演员包装、制作及一系列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房产纠纷
2006-01-22 09:47: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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