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领养送养小孩满足如下条件不违法:
1、被
收养人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范围内;
2、送养人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范围内;
3、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