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可以姓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孩子必须跟谁姓,也就是说孩子本人具有
姓名权,可以更改姓和名。在孩子未成年时,其改名的权利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如果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女方依法能够代为行使孩子的姓名权,可以依法更改姓和名。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