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与2007年1月到法院起诉某行政机关,因为涉及到财产,交纳了2000元诉讼费用。2007年3月开庭审理,2007年4月10日一审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以我的诉讼理由“并非行政诉讼审查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并判定本案诉讼费2000元由我承担。 请问本案诉讼费是否依法由我承担?我查询过一些资料,好像根据以前的规定我也只需要承担一半的费用,根据“新办法”法院应该全部退还我的诉讼费用。是这样吗?

其它综合
2007-07-27 13:25: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