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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末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手中写了字,当时老师未向我明示我作弊了,就一个老师看了一下,另一个老师未看,没有制止我,让我继续做题,考完后也未告之我考场记录中的内容,当时可能是想放我的,后来,有人举报(非举报我),教务处查,四天后,老师才交了记录,并坚持我写的是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我解释说写的是联系方式,可院的执政老师说要尊重监考老师的意见,现在,以作弊给我记过处分,可他们没有任何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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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1 09:48: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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