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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齐**(我弟弟)、康**(母亲); 李某背景:我们均为养车的,跑**区段事情经过:2005年12月9日傍晚,我们正常出车,李某车为我家前一号,段上规定:后一车到时前一车就开走,但当我们到“综合”站时,李某的车还在,我第就向他喊了几句,催促他快点走,可还没等说完他就下来将我弟和母亲打了。母亲没有大碍,弟弟头部磕到了车体上,当时我们就报了110。后住院4天进行检查,共花费1400元左右。岭东区派出所受理此案,但事发至此,他们一直偏着李某一方,刚开始说证据不足拖延我们,后来又让我弟弟承认也打了李某,重来没有让我们双方当面进行调解。元旦后,口头对我们说让我们双方各负医药费用的一半,我们觉得不合理决定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上诉。母亲在去法院时,被告知需要派出所出具结果报告,但派出所不给出,后法院又说要事发后两个月在说。

损害赔偿
2006-02-07 23:57: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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