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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2004年9月份给他的一位同事担保贷款,贷款金额为3万元,是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的,这们同事是用他的工资抵押贷的(贷款人在乡政府上班),但现在因借款人长期吸毒以至2006年1月份死亡,而且他的贷款期限为壹年,但到2005年9月份他仍然没还清这笔贷款,但在还贷过程借款人从信用社取走部份工资,我想请问律师,信用社和借款人的这种作法合法吗?我们是否可以以他们的这种作法拒还这笔贷款?他的安葬费我们能不能用来偿还这笔贷款?我们可以向他的父母索要吗?他在家里有财产我们有权拿走吗?

证券投资
2006-02-01 17:12: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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