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
合同应具有以下内容:
1、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3、仓储费用;
4、提取仓储物的期限和方式;
5、
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