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员工的身份加入了一个外汇投资公司,公司多次暗示如果自己不拿钱出来投资,就会失去工作。无奈之下,我和朋友筹钱准备投资,因金额不够,我向公司老板借钱,当时他答应了。答应后的半个小时,公司主管找我,说老板让他借钱给我.我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答应了他的要求,同时向他出具了借条。借条上面还留有当时在场的见证人的签名。15日,即借条所说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公司主管找我要钱。我当时因为投资失败,无钱归还,所以恳请他在12月31日时再要。他答应了。12月18日,我在公司内部知情人的告知下,得知借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公司老板拿出来的一万两千元,二是公司主管拿出来的四千元.此事后来得到公司老板和公司主管的亲口证实。据公司主管自称,他向公司老板也写了欠条。公司老板现已离开本地,传闻中是去杭州开新公司。而且,据说,公司老板是台湾的通缉犯,犯有经济案件。老板为台湾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