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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3日以前我在慈城的新城纺织厂上班,厂里实行计件工资制。12月4日我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内部规定辞职须提前一月递交辞职报告)。12月31日早晨我因生病,给车间主任发短信请假休息,请假两天。2006年1月2日早晨我按时去上班,上午我把剩余的活做完了,到了中饭时间,其他同事都领到了饭票唯独没有给我饭票,所以下午我就没有去上班,1月3日上午我去递交工具辞职,厂长居然说车间主任没有收到我的请假短信,算我连续私自旷工超过72小时,要扣我500块钱的工资(公司领导规定连续私自旷工超过72小时要扣500块工资),后来经过和他协商扣200块,但是今天工资单下来了仍然要扣我500块,

其它综合
2006-01-18 2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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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