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刚从广西物资学校毕业出来实习的学生,我刚出来找不到工作,然后11月28日就到步行街的蓝色天空专卖店打工,三天试工后,12月1日我成为正式员工,那时我没签合同,刚工作不到一星期,一个要走的女的就叫我辞职算了,这家店很黑的,我不信,但心里也有点对这家店有不好的心里.然后就在心里想着,不签合同,到时我做完一个月就走人算了.到1月10号发工资,公司主管不发给我,因为她知道我想走.一直到17号,她都没给我,今天我问她,她说到我走了再给我.现在我说走,她同意了,但她说要等人手够了才给我走,那我现在的生活费都成问题了,她不给我工资我怎么生活??而且,像我这样不签合同的,可以拿到我的劳动报酬吗??公司规定,12月5号到2月25号走的员工,一律不发放工资和押金.现在快过年了,我家人叫我回去,但现在她又不给我走.要是我说到劳动局那,有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