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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我和老公在洪雅从一老板手中包了一个小工程。主要负责工地上的机械粉沙工程,在2005年10月10左右工程结束,但是当地有私人向我们购买一些沙,我们就包给了几个工人自已负责,我和老公到仁寿与老板结帐,在10月12日我们结帐完了就上工地,可是当时听工人说有一个人[这人是当地工人]受了伤,当时让她上医院,她不去,因为本来别人不让她做这项工作,可是她自己坚持要去所以导致受伤。后来在10月13日我们工程结束回到了家,可是在2006年元旦左右,老板打电话说她的眼睛瞎了,可是受伤本人却在老板打电话告之我们一个多月后才与我们联系,她在入院和出院都没有通知我们,而且在出院一个多月以后才与我们联系,我们有必要对她的受伤负责吗?如果说有责任的话,那么她是不是也应该有呢?她现在已经去眉山交通部去告了我的上面那个老板。那老板也扣着我们的工程款。

债权债务
2006-01-19 12:36: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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